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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房屋销售合同中须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2021-09-08 09:22:36
8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出,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

8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出,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

加强既有建筑改造是推动节能减排、落实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要求,并明确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为鼓励绿色住宅使用者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发挥绿色住宅使用者的监督作用,《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在房屋交付或移交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质量验收方法,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阶梯电价是实现节能减排的一项有效措施,为此,《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引导和督促市民节约用电,减少民用建筑电力资源消耗。

来 源: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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