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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哈尔滨打响“第一枪”,为什么会是哈尔滨?

2021-10-11 12:04:07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出台后,意味着房地产行业即将迎来巨大变化,特别是这两年愈发明显了,前几天一个央行的会议双维护,各种解读是不是救市说不清楚,但终于让很多人等到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楼市救市政策!哈尔滨出台了楼市平稳第一枪,16条。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出台后,意味着房地产行业即将迎来巨大变化,特别是这两年愈发明显了,前几天一个央行的会议双维护,各种解读是不是救市说不清楚,但终于让很多人等到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楼市救市政策!哈尔滨出台了楼市平稳第一枪,16条。


据哈尔滨日报报道,为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哈尔滨市住建局联合哈尔滨市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制订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提出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该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很多人疑惑,为什么第一个救市政策会出现在哈尔滨。其实原因很简单,疫情叠加楼市冰冻。哈尔滨成为首个全面救市楼市城市并不奇怪。


首先:哈尔滨楼市冰冻叠加疫情影响,市场退烧明显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8月哈尔滨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下降0.3%,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下降0.2%。


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哈尔滨8月商品住宅供销量呈下降趋势;供应面积同比下降14%,环比上升249%;成交面积同比下降26%,环比上升8%;成交金额同比下降33%;成交均价同比下降10%,环比下降4%。


而9月份更是因为疫情影响基本全面冰冻。10月份虽然疫情逐渐控制,但整体市场遇到二手房贷款收紧等影响,当下哈尔滨楼市冰冻超过其他同类型城市。


来自黑龙江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调查显示,进入2021年,哈尔滨房地产市场无回暖现象,上半年商品房成交量较2019年同期下降42%,市场萎靡。自3月份开始,部分项目采取降价销售策略,以求快速回笼资金,但成交量短期上扬后,客户观望情绪继续加剧,市场逐渐进入艰难期。


实际上,哈尔滨市场自2020年开始,随着新冠疫情暴发就受到重大冲击,进入停摆状态,哈尔滨市政府针对供给端开发企业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有效的针对性政策。在政策支持下,各开发企业项目得以提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快速回笼资金;但也造成了2020年商品房市场大幅供应,在需求端不足情况下,商品房库存量进一步加大。


受新冠疫情及政策、供地、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百姓购房信心不足,各售楼处到访量直接“腰斩”。为冲刺“银十”,哈尔滨的万科、融创、华润、中海、招商、绿地等诸多房企纷纷推出多项优惠活动抢收“黄金周”,一元秒杀一平方米、买房送家电、一口价特价房限时秒杀……但销量未见明显提升,不少楼盘黄金周销量甚至达不到两位数。


其次:楼市调控开始政策见底,市场依然下调中


在9月份一线城市二手房数据全线暴跌,整体数据已经是最近多年来的历史新低:今年9月,深圳成交1765套二手住宅,环比减少13.6%;成交面积169252平方米,环比减少13.4%。不仅连续下跌6个月,更是12年第一次跌回“1”字头。

上海9月成交套数也只有11000套,相较于8月份的18000套成交数据下降约40%。

9月份,广州二手住宅整体网签宗数为6198宗,环比下降27.38%,同比下降56.04%。

北京二手房市场全面冰冻,9月二手房成交量只有12575套,相比2020年17259套下调27 %,环比下调21%,创造连续18个月的市场最低点。

整体这也是2021年来的最低点,市场全面冰冻。楼市出现明显降价现象。整体市场急速降温。


总体而言,本次哈市政策值得肯定,是基于市场的矛盾点采取的精准举措。当前全国很多城市的楼市矛盾,已经从过热开始转为过冷。而且过冷中也出现了新的风险,即房地产企业的金融风险问题。积极出台政策进行保障,符合预期。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房企经营的稳健。预计后续全国其他城市也会跟进,尤其是去库存压力和房企经营压力较大的城市,包括非核心的二线城市、部分中西部三四线城市等。


“双向”调节模式开启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全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呈现收紧态势,多个地方政府因城施策,高频出台楼市调控措施成为业内共识。


中指研究院近日发布的2021年三季度中国房地产市场总结与趋势展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7月22日,中央重申“房住不炒”定位,为下半年房地产政策调控明确定调,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紧抓房地产金融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三线四档”融资管理和落实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数据来源: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提供


与此同时,多地城市房地产政策调整升级。报告显示,截至9月底已有超30个城市累计发布超70条调控政策,因城施策调控工具箱不断完善细化,涉及到限售、限价、限购、限贷、公证摇号购房、调整增值税免征年限、土地出让管理及二手房成交参考价机制等多个方面,调控范围从一二线热点城市扩大至三四线热点城市,出台二手房成交指导价格的城市规模也在不断扩围。


另一方面,今年三季度以来,随着市场调整压力的进一步加大,部分城市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陈文静认为,政策“双向”调节模式开启。


哈尔滨近期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三、为吸引留住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创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各类人才,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万元、全日制硕士生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2万元。购房人才的购房情况经人社、教育、住建部门共同认定,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四、对原籍不在当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哈的新市民,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万元,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五、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六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


六、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七、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八、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九、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十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二、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


十三、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发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不实信息,依法依规处置房地产信息网络传播乱象,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建、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适时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找准产品定位,提升产品品质,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十五、市九区按上述意见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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