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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_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

2023-10-27 17:23:08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_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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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东莞封存的公积金怎么提取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东莞封存的公积金怎么提取

东莞封存的公积金怎么提取

 公积金封存即是个人与缴存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这个时候也是能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东莞封存的公积金怎么提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办理条件

 1、前提条件:申请人已知悉并接受《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条款(适用于个人业务)》。

 2、自助服务类型:包括自助服务开通、自助服务解除、自助服务密码重置三项业务。

 3、自助服务开通:指中心通过服务平台系统为申请人提供离柜业务办理服务,包括网上办理(指通过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自助终端办理(指通过中心认定的自助终端机办理)、微信办理、短信办理等方式,具体方式以中心实际提供的为准。申请此项服务默认为开通所有的自助办理方式。

 4、自助服务解除:申请解除自助服务将关闭所有的自助服务方式,包括查询功能。申请人若想网上查询的请按要求在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5、自助服务密码重置:忘记登陆密码,需要重新设置登陆密码。

 6、申请人范围:仅适用于申请人本人。

 7、账户要求:申请人有提取绑定账户的,提取资金优先转入绑定账户,没有提取绑定账户的,转入其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否则不符合自助服务转账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8、手机号码要求:申请人接受将自助服务开通时申报的手机号码作为自动更新个人信息管理的.归集号码,若之后发生手机号码变更业务,以最新的号码为准,即办理自助服务时凭最新的手机号码校验申请人身份、发送短信等。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已办提取绑定卡或有已激活的本市社保卡的不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岗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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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如今大点公司都会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而其中的一金就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买房或者提取出来装修。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下东莞 公积金提取条件 及提取流程有哪些?

东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一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东莞公积金提取流程

东莞提取公积金流程如下:

1、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职工按规定备齐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办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解释和指引。

2、通过审核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3、职工所在单位在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账账户、职工身份及证件等信息后,可为职工批量代办提取业务;其他人员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

1、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我经中心或三个办事处审核后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2、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与单位终止合同并领取失业证(本市户籍人员);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